无证件驾驶,交强险、商业险也要赔偿
来源:郑志彪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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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6日,原告亲属车某驾驶载乘赵某等人的“三兴”牌电驱动三轮摩托车沿阜胡路由东向西至正午镇田楼治安卡点路口转弯时,与被李某驾驶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皖××A5618号变形拖拉机相刮碰,至车某及两乘员受伤,车某被送至某市肿瘤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2月20日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1】第4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与原告亲属车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皖××A5618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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